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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法律事件,雖最終均可透過法院之判決來
加以解決,然而,訴訟之進行除需耗費相當之訴訟
成本外,通常亦需花費相當之時間,故於訴訟制度
之外,我國亦設有諸多例如:調解、仲裁等協商處
理制度,藉由專業人士之介入,來促使雙方當事人
以各自退讓、和解之方式,達成解決問題之目的。
是同理,律師身為法律之專業人士,較能向當事人
評估法律問題之利害關係,甚至法律問題進入訴訟
之可能結果,而令當事人雙方有所信服,進而達到
快速解決問題之雙贏局面。實務上,律師通常會以
寄發律師函之方式,代當事人主張權利,再接而進
行溝通協調事宜,而律師函與一般存證信函不同之
處,即在於表彰該一事件已由律師介入協調處理,
較能喚起當事人之注意,提高當事人出面處理之意
願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