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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可代為處理各類法律訴訟案件,乃為一般
人民之普遍常識,惟為何需委請律師代為處理訴訟
案件之實質原因?一般人民則甚少認真加以思考。
即如本所成立目的中所提及,訴訟制度為符合人民
快速、正確之要求,乃不得不朝向專業化之設計,
而在這個涉及諸多復雜技術問題之制度下,連單純
念完四至五年法律課程之法律系學生,恐怕亦無法
徹底了解及駕馭,更何況是僅具有一般法律常識之
普通人民!再加上,每個法律案件均僅有一次獲得
審判之機會(通常程序為三級三審),凡經法院判
決確定後,即受判決既判力之拘束而告終結,故可
想而知,委請專業之律師代為處理各類法律訴訟案
件,實為在訴訟制度專業化之情形下,真正能完善
保障人民權益之方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