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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遭偵查機關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者,一般
即會至警察局或調查站接受司法警察之詢問,或至
地檢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;而在我國目前之訴訟制
度之下,被告於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
,除行使緘默權得全程保持沈默外,均需自行回答
警察或檢察官所提之問題,不得由律師代為回答,
或與律師討論後再行回答;致使律師於偵查過程中
,無法發揮積極保障被告權益之功能;惟至少在律
師陪同被告到場之情形下,可避免刑求或不當詢問
之情事發生,亦可充分了解被告涉案之情節,適時
為被告提出答辯及調查證據之聲請,藉此保障被告
之權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