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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提繳退休金,勞工得於職離後5年內請求雇主補提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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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22-03-02 |
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提繳退休金,勞工得於離職後5年
內請求雇主補提繳
按「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
休金,致勞工受有損害者,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。
」、「前項請求權,自勞工離職時起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
消滅。」要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
。
其中,所謂之「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
提繳勞工退休金」,係指雇主自始即未替勞工提繳勞工退
休金之情形,以及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有「以多
報少」而致不足法律規定數額之情形;而實務上常見之「
不足額」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案例,例如:雇主僅以基本工
資數額為薪資標準(非按勞工實際之薪資數額)而為勞工提
繳退休金;雇主未將屬於「薪資」性質之「加班費」納入
薪資數額,即為勞工提繳退休金;雇主未將屬於「薪資」
性質之各項津貼、獎金納入薪資數額,即為勞工提繳退休
金等等;又所謂「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」之意,係
指勞工得請求雇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「差額」至勞工退休
金專戶而言。
是舉凡雇主有如上所述之未依法為勞工足額提繳退休金
之情事,勞工至遲均得於「離職後」五年內,請求雇主補
提繳勞工退休金「差額」至勞工退休金專戶。
再思考:
依據上開法條之文義加以理解,則不論雇主未依法為
勞工提繳退休金之時間是否超過五年,則勞工均得於「離
職後」五年內請求雇主補提繳;但如果雇主係以「扣減」
勞工薪資之方式而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時,該勞工似乎僅得
請求該雇主「補足」原領薪資,如此一來,勞工對於請求
雇主「補足」原領薪資之請求權,參照民法第126條之規
定,似乎只能針對以「請求時」計算往前回溯5年內之「
薪資」為之;兩相對照之下,似有不符合公平正義之情事
,就此部分,尚待檢討、改進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