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專區 > > 雇主得否給付資遣費而強制解僱勞工?

發佈日期:2011-04-26

雇主得否給付資遣費而強制解僱勞工?
  
也就是說,雇主得否以給付資遣費為手段,而得當
然、合法解僱勞工?
答案是否定的。蓋勞動契約與一
般契約性質上有所不同,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所訂最
低限度之保障,而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之終止
事由,乃於第11條、第12條、第13條、第14條及第20
條分別定有明文,換言之,非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
事由,雇主即不得「片面」終止勞動契約而解僱勞工,

此即實務上稱我國勞動契約係採「法定終止制」之故
。而有關資遣費之給付,係雇主得予合法終止勞動契約
後,方所衍生之義務,是自不能倒果為因,任由雇主以
給付資遣費做為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手段及事由。而

勞工遭遇雇主僅以給付資遣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之情
形,勞工得主張雇主之解僱不合法,而向法院提出「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」,並請求雇主發給非法解僱
期間應領而未領之薪資

 

小提醒:

   惟應予注意者,上開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者,係雇主(
或勞工)得「單方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(亦即一
方主張即發生法律上之效力),然「契約」之本質既得
由勞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成立,自亦得由勞雇雙
方意思表示一致而「合意」終止,不受上開勞動基準法
之拘束,而雇主即常常利用勞工不諳法律常識之弱點,
於交付資遣費予勞工之同時,要求勞工簽立類如「資遣
同意書」之文件,如此一來,被迫離職之員工即將落入
不利之法律地位(證據將顯示為勞工同意資遣),不可
不慎。    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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