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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11-05-01 |
對已公開之技術搶先註冊專利,是否有效?
專利制度之基本建立及操作原理,即係以授予專利
權之方式,鼓勵發明者透過申請程序而公開其發明,以
促進整體產業之發展,是若發明者在未申請專利前,即
主動將其發明公開,除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外,將被認
為並無取得專利權之意思,而將該發明貢獻予社會,換
個角度來說,對於已公開之發明技術,若再給予專利權
,亦無法達到專利制度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之功效,是
對於已公開之技術搶先註冊專利,應予駁回,縱使智慧
財產局誤為核准專利之決定,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
第16條第2項之規定,對於此種具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專
利,亦不得於民事訴訟上主張權利。
至於何謂已公開之技術?又其審查原則?實務及學
說上,概以該發明是否具「新穎性」及「進步性」為
專利要件而加以審查,而有關「新穎性」之法律規定,
請參照專利法第22條第1項、第94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
1項之規定,亦即有關申請發明、新型或新式樣之技術
,如有「申請前已見於刋物或已公開使用者」或「申
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」即不具「新穎性」;另有關
「進步性」之法律規定,請參照專利法第22條第4項、
第94條第4項及第110條第4項之規定,亦即有關申請發
明、新型或新式樣之技術,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
有通常知識者,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能輕易推導完成
時,即不具「進步性」。又應特別加以注意者,有關「
新穎性」及「進步性」之具體判斷規則,智慧財產局另
訂頒有「專利審查基準」加以審查,而此一專利審查基
準,亦常為法院所採用,是在我國目前之專利制度上,
具有重要之地位。
小提醒:
有關「新穎性」之審查,只能以單一文件所揭示之
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案加以比對;惟有關「進步性」之
審查,則得以一份或多份文件所揭之全部或部分先前技
術內容,或其等技術內容之結合,加以比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