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主未依法提繳退休金,勞工應如何主張權益 本文所稱之退休金提繳,係指雇主依據勞工退休金 條例,亦即勞工退休新制,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而言 ,合先敘明。 按「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,按月提繳退休金 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」、「雇 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 資百分之六。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,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,是雇主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,即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 金之義務;又就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數額,則以 勞工每月應領之實際工資,套用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 工資分級表後,再以不低於百分之六之標準,提繳之。 承上,又就勞工每月應領工資之認定,參照勞動基 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:「工資: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 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 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」,實務上常見者,例如:全勤 獎金、加班費等,均屬工資。 換言之,要確定雇主每月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數 額,即需先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,確定勞工 每月應領之實際工資數額,再套用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 之工資分級表後,再乘以百分之六計算之(最低標準) 。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之規定,雇主就其為勞 工提繳之退休金數額,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;而倘雇 主未主動通知勞工,勞工應得逕向各地勞工保險局查詢 ,即可得知雇主實際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數額。而兩相 比對,即可知悉勞工之退休金提繳權益,是否受損。 又倘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提繳退休金,包括應提繳而 未提繳,以及提繳金額短少等,勞工應如何主張權益? 實務上,大致有二種見解,一種認為,勞工得向法院起 訴請求雇主應依法向勞工保險局補繳(參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96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);另一種則認 為,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:「雇 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,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,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。」逕 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將應提繳之退休金數額,做為損害 賠償而直接給付予勞工(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 訴字第155號民事判決)。就此,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之法律見解 ,亦認為二種方式勞工均可選擇。
再思考: 雖然於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情形,勞工 得選擇請求雇主依法提繳或直接請求雇主將此部分之金 額直接給付予勞工,然而,於請求雇主依法提繳之判決 ,如雇主仍未依法提繳,如何訴請法院強制執行,誠有 疑義?又於直接請求雇主給付之判決,雖便於訴請法院 強制執行,惟倘雇主已無資力時,則勞工之權益亦等於 變相受損。就此部分,雖勞工退休金條例就雇主未依法 提繳退休金時,訂有裁罰之規定,並得逕行移送強制執 行,可供勞工以此途逕加以救濟,惟就雇主無資力之情 形,勞工退休金條例則未訂有進一步之補償措施,實有 待日後研究補足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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