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時,應 如何救濟 一、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: 按「股東會分左列二種:一、股東常會,每年至少召集一次。二、股東臨時會,於必要時召集之。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。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」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亦即,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,分為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二種;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,每年至少召集一次。而股東臨時會係於必要時召集之。 二、股東會之召集人: 按「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由董事會召集之。 」公司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亦即,除公司法另有規定 外,原則上,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之。 三、承上,是倘董事會未依法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時, 將使得股東之權益遭受嚴重之損失,故法律當然應給予 股東明確之救濟權利。為此,公司法第173條乃規定: 「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之股東,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,請求董事會 召集股東臨時會。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,董事會不 為召集之通知時,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,自行召集 。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,為調查公司業務及 財產狀況,得選任檢查人。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 ,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,得由持有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,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,自行召集。」換言之,於董事任期屆,而董事 會仍不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時,符合上開資格之 股東,自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自行召集股東會。 四、改選董事程序上之應遵循事項: (一)開會通知及公告:按「股東常會之召集,應 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 三十日前公告之。股東臨時會之召集,應於十日前通知 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。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;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,得以電子方式為之。」公司法172條第1項、第2項及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稽。 (二)需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中載明選任董事之事 由:按「選任或解任董事、監察人、變更章程、公司解 散、合併、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,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」公司 法第172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亦即,欲選任董事時,應 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書中,載明本次股東會將選任董事 之議案,不得於開會過程中,臨時提出。 五、選任董事之方法: 按「股東會選任董事時,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,得集中選舉一人,或分配選舉數人 ,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,當選為董事。第一百 七十八條之規定,對於前項選舉權,不適用之。」公司 法第198條定有明文。舉例而言:倘某一公司應選出之 董事共有3位,則股東所持有之每一股份,即有3票之選 舉權,得集中選舉1人,或分配選舉數人,最終由得票 代表選舉權較多之3人當選董事;且股東可投票選舉自 己為董事。
小提醒: 在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之情形 下,繼續一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之股東,得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,而所 謂之書面,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;又對於董事會之 請求,解釋上應向董事會之主席即董事長提出。而於提 出後15日內董事會仍不為召集股東會之通知時,即得報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自行召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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