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發佈日期:2014-11-04 |
何謂「支付命令」?其法律上之效力如何?
近來(指民國103年10月份),因頂新集團爆發黑
心油事件,乃有江守山醫師以被害人之身分,向法院聲
請對魏應充等人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魏應充等人應給付
十億元,做為賠償;而於法院裁准後,國內各大媒體乃
第一時間以「江守山支付命令獲准,魏家須賠十億」、
「告贏黑心!法院判賠江守山10億」等為文,發表新聞
稿,致令社會大眾誤認法院已「判決」江守山醫師勝訴
,而魏應充等人已確定應賠償江守山醫師10億元!然而
,實情卻非如此,上開報導,或係國內媒體本身亦誤解
法令所致,又或者其並未誤解法令,卻為求聳動而不惜
故意為文誤導社會大眾;而不論何者,均非國人之福。
故為加以澄清,本所特就何謂「支付命令」?又其法律
上之效力為何?做一簡要之介紹及說明。
按「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
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
支付命令。」民事訴訟法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,換言
之,舉凡任何債權人「主張」債務人應以給付「金錢」
或「其他代替物」或「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」者,該債
權人就可以依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聲請法院對債
務人核發「支付命令」;又按「督促程序,係對以給付
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
,僅依債權人之聲請,並不訊問債務人,祇憑一方的書
面審理,對債務人頒發支付命令。若債務人對於該命令
不於一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即賦與該命令與確定
判決同一之效力之特別訴訟程序。可知支付命令,係
依債權人主張請求原因事實,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,
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。故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
,毋庸舉證,法院亦不為調查。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
如有不服,即不附理由,提出異議,而使支付命令失效
。」此有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民事判決可
參;換言之,法院核發「支付命令」之前提,只需債權
人主張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標的為「金錢」或「其他代
替物」或「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」者,法院即需准予
核發「支付命令」,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,毋庸舉
證,法院亦不為任何之調查。又於法院核發「支付命
令」之後,如果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(20日)未具狀向
法院提出「異議」,那「支付命令」才會「確定」,而
發生等同於「判決」之效力;相反而言,只要債務人於
法定期間內聲明「異議」,無庸表明異議之理由,該「
支付命令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就會
「失其效力」,「支付命令」之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調
解之聲請而已。總而言之,法院准予核發「支付命令」
,絕不等同於法院已判准債務人應確定的負起賠償或給
付之責任,只要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該「支
付命令」就會失其效力了。
又既然「支付命令」不等同於「判決」,那為何要
存在此等令社會大眾困擾的制度呢?其原始之立法理由
乃在於,立法者假設諸如給付一定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
事件,往往簡單易明,所以如果法院以「支付命令」之
形式通知債務人履行一定之義務,而債務人於接獲「支
付命令」後,也沒有意見、不為異議,那糾紛即可就此
解決及確定,如此一來,即能有效減少法院之訴訟案件
。說白一點,「支付命令」的遊戲規則就是,如果債務
人現在沒有意見,那以後就不可再吵了(因為未異議即
發生與判決同一效力);此等制度雖說亦不無道理,但
在社會大眾法律常識較不普及之情形下,一旦漏未對「
支付命令」聲明異議,亦往往發生許多難以挽回之憾事
,誠不可不慎!
小提醒:
關於我國「支付命令」制度之原理原則,已如上所
述,是以債權人之立場觀之,如對於債務人享有應以給
付「金錢」或「其他代替物」或「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
」為標的之權利者,即可多多利用聲請法院核發「支付
命令」之方式,請求債務人給付,縱使債務人聲明異議
,亦不過是轉成起訴或調解之聲請而已,除了等待之時
間外,債權人並無任何損失;相反的,若以債務人之立
場觀之,一旦接獲「支付命令」,只要對於「支付命令
」所載債權人請求給付之內容有疑義時,諸如:債權人
請求之金額不正確、利息算法不正確、甚或該等債務根
本不知從何而來等等,那即請務必、務必於法定期間內
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,否則,一旦超過法定期間而未異
議,該「支付命令」就會發生等同於判決之效力了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