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,關於假扣押擔 保金數額之特別規定 按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 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」、「假扣押,非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。」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換言之,針對「金錢請求」或「得易為金錢請求之 請求」(例如債務人因不照債務本旨履行而將來所發生 之損害賠償請求),得聲請假扣押;且其前提,必需「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」之情形,方得 為之。 再按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應釋明之。」、「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」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亦即 ,聲請人即上開假扣押之本案請求乃為金錢請求或得易 為金錢之請求,應加以釋明,另就上開若不予以假扣押 ,將來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,亦應加以 釋明;惟倘釋明有所不足,法院亦得命聲請人為相當之 擔保後,准予假扣押。就實務上而言,對於假扣押聲請 之擔保金數額,除有特別之情形外,法院通常會定為本 案請求金額(請求假扣押之總財產額度)之三分之一。 惟按「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 扣押者,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 之十分之一。」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定有明文。 是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 者,法院命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即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 十分之一,此乃民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,應加以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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