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專區 > >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否自行將股份轉讓予他人?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無不同?

發佈日期:2015-12-07

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否自行將股份轉讓予他人?
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無不同?
  
依據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:「公司股份
之轉讓,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。」,
股份有限公司
之股東不僅得自由將股份轉讓予他人,公司更不得以
章程約定禁止股東轉讓股份,或以其他條件限制股東
股份之轉讓
例如:約定只能將股份轉讓予公司其他股
東等。但依據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前段之
規定:「但非於
公司設立登記後,不得轉讓。」、「發
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
設立登記一年後,不得轉讓。」,
此等規定均為法律強制規定,若有違反,即屬無效,併
予敘明。
   惟就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之情形而言,依據公司法
111條第1項之規定:「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
之同意,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,轉讓於他人。」,
亦即,關於有限公司股東股權之轉讓,
應得擬轉讓股權
股東以外之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合法為之

然應注意,公司法第111條第2項另亦規定:「前項轉讓,
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;如不承受,
視為同意轉讓
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。」,換言之,
縱未得其他股東過半數之同意,亦僅生其他股東要否行使
優先受讓權之問題而已,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之情
形下,該擬轉讓股權之股東即可將股權轉讓予其他股東;
倘無人願意行使優先受讓權,因就原不同意股權轉讓之股
東,依法
視為同意轉讓,最終,即可符合第111條第1
規定,而仍可順利完成股權之轉讓。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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