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否自行將股份轉讓予他人? 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無不同? 依據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:「公司股份 之轉讓,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。」,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東不僅得自由將股份轉讓予他人,公司更不得以 章程約定禁止股東轉讓股份,或以其他條件限制股東 股份之轉讓,例如:約定只能將股份轉讓予公司其他股 東等。但依據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前段之 規定:「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,不得轉讓。」、「發 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,不得轉讓。」, 此等規定均為法律強制規定,若有違反,即屬無效,併 予敘明。 惟就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之情形而言,依據公司法 第111條第1項之規定:「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 之同意,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,轉讓於他人。」, 亦即,關於有限公司股東股權之轉讓,應得擬轉讓股權 股東以外之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合法為之; 然應注意,公司法第111條第2項另亦規定:「前項轉讓, 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;如不承受,視為同意轉讓, 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。」,換言之, 縱未得其他股東過半數之同意,亦僅生其他股東要否行使 優先受讓權之問題而已,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之情 形下,該擬轉讓股權之股東即可將股權轉讓予其他股東; 倘無人願意行使優先受讓權,因就原不同意股權轉讓之股 東,依法視為同意轉讓,最終,即可符合第111條第1項 規定,而仍可順利完成股權之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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