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識支付命令
所謂「支付命令」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第1項之規定,係指「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
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
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」;也就是說,債權人
針對請求債務人返還一定金錢(例如:甲請求乙返還借款或
貨款○○元)等之案件,可以選擇不直接提起訴訟,而請求
法院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對債務人發出「支付命令
」之通知,依債權人之聲請內容命債務人為一定金錢之給
付。只要債務人於收到「支付命令」後,未於20日內向法
院「聲明異議」,則該支付命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4條之
規定即發生確定之效力,債權人得持該「支付命令」及法院
於確定後所核發之「確定證明書」,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債
務人之財產。
目前法院所核發之「支付命令」,其格式大致如照片所
示,其內容包括:
一、 管轄法院、案號及「支付命令」字樣。
二、 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、名稱。
三、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、利息起算日及利率。
四、 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500元。
五、 債務人如不願支付(不問原因),即應於支付命令送達
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法律教示。
六、 債務人如未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
「支付命令」及「確定證明書」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律教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