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識本票裁定

    所謂「本票裁定」,參照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係指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。」;是換言之,凡本票之「執票人」為向本票之「發票人」行使追索權時,即得聲請法院裁定後,逕對該「發票人」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。

    承上,故實務上於聲請本票裁定時,法院均會要求聲請
人提出本票之「正本」,用以確認聲請人確為該本票之「執
票人」
;又只要該本票由形式上觀之,具備「執票人」得對
「發票人」行使追索權之要件
(例如:已屆到期日未載到
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
),則法院均將會准予核發「本票裁定
」,其內容即詳如照片所示。至於該本票是否為「偽造」?
是否業已清償?是否已罹於時效?等等
,如債務人即「發票
人」對此有所爭執,均應另尋訴訟程序解決,無法以此阻止
法院核發「本票裁定」。

    又此其中,值得再加以注意者是,誠如上開「本票裁
定」內容所示,於法院核准「本票裁定」後,通常均會命聲
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即「發票人」之最新戶籍謄本
,用以具體
特定該「發票人」之身份,是反面來說,凡本票之「執票人
」於第一時間收受本票時,即應注意其上有無「發票人」之
「身分證字號」,以利日後持上開「本票裁定」向戶政機關
查詢「發票人」之戶籍謄本;另外,聲請人於獲發「本票裁
定」後,即得持該「本票裁定」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即「發
票人」之財產、所得資料
,以供後續強制執行之用,無庸一
併檢附法院針對上開「本票裁定」後續將核發之「確定證明
書」
(財政部8841日台財稅字第880179004號函參照)

 

楊 承 彬 律 師 事 務 所  Yang Cheng Pin Law Firm   
403台中市
西區忠明南路270號15樓之1  TEL: (04)2376-2916#12  FAX: (04)2376-2913

15F-1, No. 270, Zhongming South Road, West District, Taichung City 403,Taiwan,R.O.C  
 

本網站由 頤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  網頁設計 網站建置 SEO 網站優化